
來源:
時間:2019-07-09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50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整體思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特別是治國必治邊、治邊先穩藏的重要戰略思想和加強民族團結、建設美麗西藏的重要指示,牢固樹立“四個意識”、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黨的治藏方略,堅持依法治藏、富民興藏、長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實基礎的重要原則,按照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和自治區第九次黨代會的部署要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發、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創新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促進深化改革,更好地激發我區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以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激勵機制,加大激勵力度,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堅持遵循規律。按照科研活動規律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推進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統籌協調、職責清晰、規范高效、公開透明、監管有力的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體制,完善管理政策,優化管理流程,改進管理方式,適應科研活動實際需要。
明晰項目和資金管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完善資金鏈,對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實施全方位、系統化配套改革,加強分類管理,創新資助方式,提高財政科研資金使用效益。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推進政策落實落地。細化實化政策規定,加強督查,狠抓落實,打通政策執行中的“堵點”,增強科研人員改革的成就感和獲得感。
二、加強自治區級科研資金管理
(一)加強直接費用支出管理。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并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的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下放預算調劑權限,項目經費預算總額不變,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調劑,驗收(結題)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專家咨詢費標準參照《西藏自治區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執行。調整勞務費開支范圍,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
(二)強化間接費用使用管理。設立間接費用,用于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所發生的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由項目主管部門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提高間接費用比重,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萬元 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依法依規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要結合項目組成員的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地安排績效支出,真正體現科研人員價值。
(三)改進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方式。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指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自治區財政按規定收回。通過整改后驗收通過的項目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按原規定收回。
(四)自主規范管理橫向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
三、下放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差旅會議管理權限
(一)下放教學科研人員差旅費管理權限。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教學科研人員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對難以取得相關發票的,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住宿費和城市間交通費,并按照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二)下放業務性會議經費管理權。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原則上按照差旅費管理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因工作需要,邀請區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
四、改進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儀器設備采購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
(一)改進科研儀器設備政府采購管理。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蒲袃x器設備政府采購預算執行過程中,在政府采購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如采購需求發生變化,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需要自行調整政府采購預算需求內容,同時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對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要切實做好設備采購的監督管理,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落實進口科研教學設備免稅政策。
(二)改進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擴大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在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城市總體規劃前提下,對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決策,報主管部門備案。簡化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對列入政府或主管部門規劃且建設規模和投資明確的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用地以及環境影響評價、能源技術評價等審批手續,縮短審批周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五、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
(一)加強內控機制建設。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項目實施和科研經費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要認真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與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本實施意見頒布后,所有項目承擔單位都要在當年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臺差旅費、會議費內部管理辦法。落實科技報告制度,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科技報告。
(二)創新管理服務方式。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項目層面聘用的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通過勞務費安排解決;單位統一聘用的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通過科研項目間接費用、單位日常運轉經費等渠道安排解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使用)、科研成果等情況。
六、落實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職責
(一)加強制度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預算編制指南,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科學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制定預算評估評審工作細則,優化評估程序和方法,規范評估行為,建立健全與項目申請者及時溝通反饋機制;制定財務驗收工作細則,規范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的財務檢查。
(二)加強統籌協調。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科研項目資金監督的制度規范、年度計劃、結果運用等的統籌協調,建立職責明確、分工負責的協同工作機制。自治區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快清理規范委托中介機構對科研項目開展的各種檢查評審,加強對前期已經開展相關檢查結果的使用,推進檢查結果共享,減少檢查數量,改進檢查方式,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
(三)加強工作監督。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要適時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等管理權限落實、內部管理辦法制定、創新服務方式、內控機制建設、相關事項內部公開等情況的督查,對督查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并將督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與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等掛鉤。審計機關要依法開展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財政資金的審計監督。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完善內部管理,確保相關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各地市、縣(區)要參照本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加快推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等各項工作。自治區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由相關部門參照本實施意見修訂。
抄送:西藏軍區,空軍拉薩指揮所。
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秘書一處 2017年4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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